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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决定 从本月起14市全部依法享有地方立法权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5年10月09日     字体: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确定九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今年10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前,辽宁省原有5个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这也意味着,从10月起,辽宁省14个市全部享有地方立法权。

    据了解,辽宁省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的规定,通过学习、调研、座谈、协调等大量的准备工作,制定了《辽宁省实施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方案》,明确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组织领导、主要工作和时间安排以及工作要求和批准程序。九个市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大量规范性文件,有些规范性文件急需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强烈的立法需求,并且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能力。九个设区的市都已经具备了赋予地方立法权的条件,为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从10月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韩宇 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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