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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不妨“有几条立几条”

来源:人民代表网    日期:2016年06月28日     字体:

地方立法不妨“有几条立几条”

时至今日,精细化立法走到哪一步了?这很难有一个相对量化的评估。

“现在的立法和过去不一样,不管是立新法还是修旧法,还是作出授权决定,都一定要解决问题,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要瞄准靶心立法,才能百发百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指出。

如何解决实际问题,简而言之:抓住最关键的,解决最紧要的。于此,地方立法不妨开宗明义,“有几条立几条”。

“法规起不了作用就等于无法”

环顾地方立法现状,不难察觉,速度在加快,数量在增加,质量问题随即也相伴而至。

往往是年初颁布了立法计划,接近年底收官之际,不完成不好,于是草草审议、匆匆过会;偏重体例形式完整,抄引上位法条款现象严重,真正依据本地实际制定的条款较少;规定内容较粗,乃至有些法规颁布后,政府部门还要制定实施细则;立法技术不完善,体例缺乏统一规定,条款设计随意,处罚幅度宽泛……甚至,“有的法律条文,逻辑严密、结构合理、层层递进,条文很漂亮,但和实际对不上号,不管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直言。

他指出,当前要注意在细化和具体化上下功夫,朝精细化方向努力。现在有些法律执行不好,效果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有的法律过于原则,需要层层配套。当配套的法规不能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时,就会出现法律效力不断递减的现象。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也曾表示,重视立法的精细化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过去的立法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粗略的,在单一立法之下,这种粗略的立法还是非常突出的,我们很多方面的条款,宣誓性的比较多,授权性的比较多,兜底性的比较多,而对相关权利义务精细的规定还是不够的,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下一步如何进行精细化的立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法规起不了作用就等于无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认为,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不能照搬照抄上位法,不能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尽量减少法规中的“号召性”倡导性”条款,只要管用,有几条写几条,从而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不妨“有几条立几条”

有这么一种认识:如果一部地方法规或者条例,篇幅较短,只有几条甚至十几条内容,就显得不够庄重,也不够严肃,不像一部法。

什么样的体例好,大而全?小而全?“有几条立几条”?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实务界,看法并不完全一致。不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后,各方基本形成了一个共识:有法可依问题解决后,不再刻意追求体系的完整。于是,“有几条立几条”,日渐管用。

“有几条立几条”,是指在地方立法中,不违背上位法,不照搬上位法,不片面追求体例完美,不贪大求全,根据本地实际,突出本地特点或者民族特色,规范和调整本地事务,最终成熟几条定几条。

好处在于,把立法的工作重点放在解决主要问题、主要矛盾上,便于集中精力攻坚克难;便于办法和措施在执行中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放矢地审议;便于人民普遍地理解和遵守;便于司法者和执法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为难得的是,法条一目了然,令部门利益无处藏身。

有几个关键点要把握好:对应的上位法,有哪些规定,如何规定的,要系统性掌握;要了解本地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矛盾,对照上位法,以此来细化和补充;措施与方法的可行性如何,征询意见要到位,论证要到位,第三方评估最好也要到位;条文阐述要言简意赅、闲言少叙;审议中,有几条就审议几条;通过时,成熟几条定几条。

“一部法律的规定有很多,但群众最关注的往往就那么几条;工作中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会不少,实际上关键的问题就那么几个。”吴邦国曾经用这样生动的语言告诉立法工作者,起草法条不必拘泥于体例形式,而是要抓住最为关键的制度,力争通过立法解决问题。

简易体例的上海实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百业待兴。然而社会变化太快,很多事情又无从借鉴,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积极又审慎,这是当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上采取的态度,甚至还对一些条件不成熟的事务延缓了立法。这段时期,尽管立法数量不多,条数大多在十几条或二十几条,但是却都较为管用。这为后来的简易体例立法积累了经验、树立了根基。

1985年后,上海市迎来了经济立法的快速发展时期,每年制定的法规达 8件以上。不过,即便是在“加快地方立法”的大时代背景下,上海也没有放弃对简易体例立法的探索与追求,如《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全文不分章、节,共 12条;《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18条;《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10条……

2000年后,上海市地方立法逐步显现出精细化的脉络,也产生了一些新提法、新做法,如法规条文遵循“成熟几条规定几条”的原则,不贪大求全;在法规正文中尽量不抄上位法,而是把上位法全部或有关条款附在法规正文之后,仅作对照参考,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后,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加注重探索简易体例立法,着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2年 4月,时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指出:今后的地方立法应当多针对一些具体问题,由系统性立法向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方向嬗变,“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将取代结构完整的常规形式。随后,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对此还予以了明确。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是业内人士的术语。而百姓们的话来得更为干脆:“不能被实施,无非一张废纸。”

“我们要的是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真刀真枪’,不要中看不中用的‘花拳绣腿’,更不要既不中看也不中用的‘劣质产品’。”欧广源的话或许更能准确地表达出人民对立法工作的期许。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地方立法在走精细化路线中,不妨“有几条立几条”。( 曹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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